196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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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0711」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周恩来与金日成。该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并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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