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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中法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0425」

1886年-中法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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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中法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0425」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又称《越南边界通商章程》、《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于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清朝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G.Gogordan)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主要规定中国开商埠两处,一在保胜,一在谅山以北,具体地点持两国勘界后再进行商定。允许法国在商埠设立领事馆,中国可在河内、海防设领事馆。人口货按中国现行海关税则减收1/5,出口货减收1/3。该章程没有实现法国的预期。目的,法国政府对戈可当相当不满,因此不予批准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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