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央决定发行人民胜利公债-「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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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央决定发行人民胜利公债-「1202」
1949年12月2日,随着人民战争胜利,广大地区获得解放,使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大增加,而财政收入却赶不上支出的需要。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来弥补年度财政赤字。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公债应折合的金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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