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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借款合同(6)-「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6)-「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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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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